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2层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 考虑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 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期末股息。 3. (A) (i) 重选朱葛颖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i)重选侯敏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i i i)重选梁伟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授权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釐定本公司董事(「董事」)之酬金。 4 .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釐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第5(A)至5(C)项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A)「动议 (i) 在下文( i i 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权,惟须遵守及按(「上市规则」)之规定; 照所有适用法律及经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i i)上文( i)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 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权; (i i i)董事依据上文( i)段授出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 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可在分拆及合併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惟(a)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按本公司已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以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僱员及董事及╱或按其指定之其他合资格参与者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c)根据由本公司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所附带之认购权或转换权;或(d)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采纳)(「组织章程细则」)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代息股份或类似安排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 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a) 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藉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 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于所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股份持有人于该日持有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出发售本公司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剔除或其他安排)。」 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B)「动议 (i) 在下文(i 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本公司股本之股份,惟 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证监会核准的股份回购守则以及上市规则之规定; (i i)根据上文( i)段之批准授权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可在分拆及合併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 i 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a) 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藉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 或修订之日。」 (C)「动议 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A)段及5(B)段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A)段所载决议案而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之本公司股份,并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B)段所 载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而回购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总额之股份,从而扩大一般授权;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可在分拆及合併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 承董事局命 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联席主席 杨德勇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附注: (a)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b)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可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按指定格式拟备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先前提交的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c) 董事局建议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期末股息每股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人民币 0 .0144元(折合每股0 .0159港元,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倘本公司股东通过上述提呈有关宣派期末股息的第2项普通决议案,则预期期末股息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或该日前后向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上的股东派付。期末股息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为符合资格获派期末股息,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d) 就上述所提呈之第3(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朱葛颖女士、侯敏先生及梁伟雄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的董事职务,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该等董事的重选事宜将由本公司股东以独立决议案形式投票表决。将提呈重选的董事的详细资料载于通函附录二。 (e) 就上述所提呈之第5(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欲说明彼等将在适当的情况下以本公司股东的利益为依归行使所赋予的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通函附录一已载有说明函件,内容包含了令本公司股东能对所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投票决定的合理必需资料。 (f)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g)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局包括执行董事杨德勇先生及朱葛颖女士;非执行董事崔洪杰先生及侯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郭杰博士、何子建先生及梁伟雄先生。 远洋服务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