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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LVER PEGASUS INVESTMENT LIMITED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 (2) 建议撤销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3) 有关存续安排的特别交易 - 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2024-06-19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对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本公告并非供在、向或从刊发、登载或分派全部或部分内容即构成违反所涉司法管辖区适用 法律或法规的司法管辖区的刊发、登载或分派。 SciClone Pharmaceuticals (Holdings) Limited Silver Pegasus Investment Limited 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600)联合公告 (1) SILVER PEGASUS INVESTMENT LIMITED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 (2)建议撤销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3)有关存续安排的特别交易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要约人的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1–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举行的法院会议上,批准计划的决议案已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计划股东批准。 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i)批准并实现由于注销和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本公司股本;及(ii)与此同时,将因上述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的储备用于按面值全额缴足向要约人发行的股数等于因计划而被注销计 划股份股数的新股份(入账列为缴足),从而维持在计划股份注销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金额的特别决议案已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批准;及批准存续安排的普通决议案已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 建议撤销股份上市地位 待计划生效后,撤销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预期将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进行及生效。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董事会宣布,待计划生效后,股份每手买卖单位将由500股股份更改为 800000股股份,自2024年7月3日(星期三)起生效。 绪言 兹提述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Silver Pegasus Investment Limited(「要约人」)于2024年5月24日联合刊发的综合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计划、购股权要约及存续安排(「计划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法院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法院会议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上海时间)假座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22楼举行。 根据公司法第86条,计划须在法院会议上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所持计划股份价值不少于75%之计划股东批准(以投票表决方式)。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0,须在法院会议上就计划取得的批准如下: (i) 计划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 东持有的计划股份所附至少75%的票数批准(以投票表决方式);及 (ii) 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于法 院会议所投反对批准计划的决议案的票数(以投票表决方式)不超过所有 无利害关系股东持有的所有计划股份所附票数的10%。 于法院会议上有关批准计划的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票数(概约百分比)总数赞成计划反对计划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的计划股东1820320611804413741590687 所持股份数目(100%)(99.13%)(0.87%)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的无利害关1820320611804413741590687 系股东所持股份数目(100%)(99.13%)(0.87%) 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并就计划投反对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0.46% 的股份数目(即1590687股股份)占全部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全部股份(即344050845股股份)附带的票数的概约百分比 附注:决议案全文载于法院会议通告,而法院会议通告载于向股东寄发的计划文件内。 –3–因此,由于: (a) 在法院会议上提呈以批准计划的决议案获计划股东正式批准(以投票表决方式),票数占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计划股东所持计划股份价值不少于75%; (b) 在法院会议上提呈以批准计划的决议案获无利害关系股东正式批准(以投票表决方式),票数占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计划股份所附票数至少75%;及 (c) 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于法 院会议所投反对批准计划的决议案的票数(以投票表决方式)不超过所有 无利害关系股东持有的所有计划股份所附票数的10%,公司法第86条及收购守则规则2.10均已获遵守。 于法院会议日期:(1)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30543012股股份;(2)计划股份总数为 42145814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66.84%;(3)根据公司法第86条于法院会议 上有权就计划投票的股份总数为42145814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66.84%; 及(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0于法院会议上有权就计划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 持有计划股份总数为344050845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54.56%。 于法院会议日期,要约人并无持有任何股份,而存续股东合共持有209084863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33.16%。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存续股份将不会构成计划股份,亦不会在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票。因此,要约人及存续股东均未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票。 于法院会议日期,(i)赵先生及Convergence合共持有1307969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2.07%(包括Convergence持有的11979690股股份及赵先生个人持有的 1100000股股份),(ii)潘女士持有160667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0.03%,(iii)受 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持有3384023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0.54%,其中1228450股股份将用于满足授予本集团董事及雇员的股份奖励,154460股股份与于该–4–公告日期后已失效的已授出股份奖励有关,其余2001113股股份将用于满足股份奖励的未来授出,(iv)购股权受托人持有16337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2.59%,(v) Ocean Falcon Limited持有47426727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7.52%, 及(vi) Center Laboratories Inc.持有11000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1.74%。 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 (i) Convergence持有的股份不会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而赵先生个人持有的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赵先生及Convergence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 (ii) 潘女士持有的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潘女士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 (iii) 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计划股份(即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持有的1382910股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作为存续股东及根据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条款,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将不得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票,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 (iv) 购股权受托人所持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根据购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购股权受托人将不得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票,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购股权受托人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 (v) Ocean Falcon Limited持有的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Ocean Falcon Limited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及 (vi) Center Laboratories Inc.持有的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在厘定是否达成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时,Center Laboratories Inc.的票数将不会计入无利害关系股东的票数。 – 5 –(i)赵先生及Convergence、(ii)潘女士、(iii)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iv)购股权受 托人、(v) Ocean Falcon Limited及(vi) Center Laboratories Inc.均未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票。 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以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不会于法院会议上投票,除非执行人员准许该等股份作出投票。以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股份,倘符合以下情况,可于执行人员同意的前提下获准于法院会议上投票:(i)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作为简单托管人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该等股份; (ii)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与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之间订有合约安排,严格禁止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酌情权;(iii)所有投票指示仅源自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倘无发出指示,则不得就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相关股份进行投票);及(iv)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并非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 因此,以与要约人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并无于法院会议上行使其拥有的股份(该待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作为普通托管人为非全权委托客户及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就其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悉有权于法院会议上投票及发出投票指示,且有关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并无对其拥有投票指示权)持有的股份除外)所附带的投票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计划股东根据收购守则须在法院会议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法院会议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须于会上放 弃投票赞成计划,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放弃投票,亦无任何人士在计划文件中表明其拟于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赵宏先生、潘蓉容女士、Li Zhenfu先生、Lin Shirley Yi-Hsien女士、王海霞女士、 Chen Ping博士及Wendy Hayes女士(各自为董事)已出席法院会议。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法院会议上担任点票的监票员。 –6–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特别大会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上海时间)假座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22楼举行。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票数 特别决议案(概约百分比)总数赞成反对 (i)批准由于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 394356159 392770472 1585687 本公司股本并使其生效,及(ii)与此同 (100%) (99.60%) (0.40%)时,将因上述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的储备用于按面值全额缴足向要约人发行 的新股份(入账列为缴足),股数相当于因计划而被注销的计划股份股数,从而维持在计划股份注销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金额票数 普通决议案(概约百分比)总数赞成反对批准存续安排(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1872745181856888311585687下的一项特别交易)(100%)(99.15%)(0.85%) 附注: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向股东寄发的计划文件内。 –7–因此,(a) (i)批准由于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本公司股本并使其生效,及(ii)与此同时,将因上述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的储备用于按面值全额缴足向要约人发行的新股份(入账列为缴足),股数相当于因计划而被注销的计划股份股数,从而维持在计划股份注销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金额的特别决议案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投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大多数票正式批准;及 (b) 批准存续安排的普通决议案获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投过半数票正式批准。 由于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上述维持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特 别决议案投票,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就特别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630543012股股份。然而,就收购守则而言,只有无利害关系股东有权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存续安排的普通决议案投票,赋予无利害关系股东权利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344050845股股份。 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包括存续股东、赵先生、潘女士、购股权受托人、Ocean Falcon Limited及Center Laboratories Inc.)持有合共286492167股股份,彼等须及已就批准存续安排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i)作为存续股东及根据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条款,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将不得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的决议案(包括有关存续安排的决议案)投票;及(ii)根据购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购股权受托人将不得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的决议案(包括有关存续安排的决议案)投票。因此,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及购股权受托人所持股份并未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特别决议案或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此外,根据GL存续协议(就GL存续股东而言)、不可撤回承诺(就赵先生及潘女士而言)及 – 8 –Convergence存续协议(就Convergence而言),GL存续股东、赵先生、潘女士及Convergence已承诺,在收购守则、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或(视情况而定)促使行使彼等直接拥有的股份的投票权投票赞成在股东特 别大会上所提呈为实施计划所须的所有决议案(即特别决议案),及GL存续股东、赵先生、潘女士及Convergence各自已就彼等直接拥有的股份投票赞成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的特别决议案。 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以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不会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除非执行人员准许该等股份作出投票。以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股份,倘符合以下情况,可于执行人员同意的前提下获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i)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作为简单托管人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该 等股份;(ii)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与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之间订有合约安排,严格禁止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酌情权; (iii)所有投票指示仅源自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倘无发出指示,则不得就相关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相关股份进行投票);及(iv)该等非全权委托客户并非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 因此,以与要约人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身份行事的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并无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行使其拥有的股份(该待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作为普通托管人为非全权委托客户及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就其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悉有权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及发出投票指示,且有关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并无对其拥有投票指示权)持有的股份除外)所附带的投票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计划股东根据收购守则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须于 会上放弃投票赞成计划,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计划放弃投票,亦无任何人士在计划文件中表明其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计划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赵宏先生、潘蓉容女士、Li Zhenfu先生、Lin Shirley Yi-Hsien女士、王海霞女士、 Chen Ping博士及Wendy Hayes女士(各自为董事)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监票员。 –9–计划条件目前的状况 待无利害关系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存续安排的普通决议案后,执行人员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5就存续安排发出同意。因此,计划文件第七部分— 说明备忘录内的「3.建议之条件」一节所载条件(f)已达成。 于本公告日期,除条件(a)、(b)、(c)及(f)已达成外,建议保持不变,惟计划须待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内的「3.建议之条件」一节所载条件已达成或 获豁免(倘适用)后方会生效及对要约人、本公司及所有计划股东产生约束力。 待有关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计划预期将于2024年7月3日(星期三)(开曼群岛时间)生效。 就计划权利递交股份过户文件的最后时限 为符合资格享有计划项下的权益,计划股东应确保于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股份递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本身或其代名人的名下。 建议撤销股份上市地位 待计划生效后,撤销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预期将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进行及生效。 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预期时间表仅作指示用途,或会更改。以下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更,将另行刊发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间。 香港时间(除非另有指明) 最后购股权行使日期(附注1及2).....................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 预期股份在联交所交易的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 –10–香港时间(除非另有指明)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享有计划项下 权利的最后时限..................................2024年6月24(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 计划项下计划股东的权益(附注3)..............自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起 法院聆讯..........................................2024(星期五)(开曼群岛时间) 公布法院聆讯结果、预期生效日期及预期撤销 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的日期..............不迟于2024年7月2日(星期二)上午八时三十分递交购股权要约的接纳表格的截止时间及日期(附注4)......................................2024年(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购股权要约记录日期................................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计划记录日期.......................................2024年(星期三) 生效日期(附注5)....................................2024年(星期三)(开曼群岛时间) 所有购股权失效(附注6).............................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公布生效日期及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不迟于 2024年7月4日(星期四) 上午八时三十分 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生效(附注7)............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11–香港时间(除非另有指明)就计划项下应付款项及就接纳购股权要约下有关于购股权要约记录日期尚未失效的目标购股权但于计划记录日期其相关股份 尚未以相关持有人(或其代名人)名义登记的 款项进行汇款的最后期限(附注8)............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或之前 附注: 1.该等日期为最后日期,乃基于本公司估计于计划记录日期前完成发行相关股份所规定 程序的时间而定。于最后购股权行使日期或之前并无行使彼等的目标购股权的购股权持有人将不能及时行使彼等的目标购股权,以符合资格以计划股东身份享有计划项下权益,而有关购股权持有人仅有权参与购股权要约。 2.倘购股权持有人希望符合资格参与计划,则必须于上述指定最后购股权行使日期前行 使其目标购股权并递交彼等之行使通知,且依循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股份的惯常程序,在计划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3.本公司将于该等时间及日期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计划项下的权益。 4.接纳表格根据其上指示填妥之后,须不迟于2024年7月3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 要约人及本公司可能通知或通过于联交所网站联合刊发公告的方式通知的较后日期及 时间)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22楼。 5.计划将在本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内的「3.建议之条件」一节所载的建议的所 有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时生效。 6.根据购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的条款以及董事会决议案,所有购 股权将于计划生效后自动失效。 7.倘建议成为无条件及计划生效,则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预期将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被撤销。 8.有关计划股东于计划项下的现金权利的支票将于生效日期起七个营业日(定义见收购守则)内以邮递方式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的登记地址寄发予计划股东,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就购股权要约价的付款将以支票将向本公司(作为购股权持有人的代理),或按要约人所选方式透过汇款,于生效日期起七个营业日(定义见收购守则)内支付。 本公司将透过汇款就购股权要约价向各购股权持有人支付款项。 –12–一般事项 于2024年3月28日(即要约期开始日期),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或实益拥有的股份总数为288177607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45.91%。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或实益拥有的股份总数为286492167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45.44%。除(i)计划文件附录二「4.3买卖本公司证券」一节所披露者;(ii)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计划后,根据各计划的条款于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项下的1950000份购股权(行使价为10.434港元,行使期为2024年6月19日至2033年6月5日)及于首次公开发售后受限制股份单位 计划项下的300000股股份奖励各自于2024年6月19日以零代价归属;及(iii)于法 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计划后,根据各计划的条款于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项下的230000份购股权(行使价为10.434港元,行使期为2024年6月 19日至2033年6月5日)及于首次公开发售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项下的57500股 股份奖励各自于2024年6月19日以零代价归属外,自2024年3月28日起直至本公告日期,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有关股份的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衍生工具。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均未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4)。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董事会宣布,待计划生效后,股份每手买卖单位将由500股股份更改为800000股股份,自2024年7月3日(星期三)起生效。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理由及裨益 诚如计划文件所载,于2024年3月19日,要约人要求董事会向计划股东提呈建议,以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 诚如上文所载,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举行,期间有关建议的所有相关决议案已根据收购守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获正式批准。 待计划生效后,预期将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撤销股份在联交所–13–的上市地位。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仅会于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截止时间(预期将为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后生效。该变动将尽量降低私有化程序的行政开支。 新每手买卖单位800000股股份乃参考上市规则所允许的最大每手买卖单位及 联交所颁布的相关指引厘定,旨在尽量减少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手买卖单位数目。 为免生疑问,待计划生效后,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不会影响计划下合资格计划股东享有的权益(包括注销价)。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预期时间表每手买卖单位由500股股份更改至 800000股股份的生效日期..........................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碎股安排及并行买卖 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截止时间预期将为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 预期股份将自该日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地位的生效日期(预期将为2024年7月5日(星期五))。此外,待计划生效后,计划股东持有的计划股份(包括碎股持有人持有的任何计划股份)将于生效日期注销。 因此,董事会认为不为股东安排任何碎股对盘服务属合理及合宜。将不会有并行交易安排。 股票安排 以500股为每手买卖单位的所有现有股票将继续作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凭证,并可有效用于交收、转让及结算用途。因此,毋须换领现有股票,本公司亦不会作出免费换领现有股票的安排。 –14–警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行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行,计划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代表董事会 Silver Pegasus Investment Limited 赛生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LI Zhenfu 赵宏香港,2024年6月19日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的唯一董事为Li Zhenfu先生。 要约人的唯一董事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与本集团相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告中所表达的意见(由董事(不包括Li Zhenfu先生)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赵宏先生及潘蓉容女士;非执行董事Li Zhenfu先生、Daniel Luzius Vasella博士、Lin Shirley Yi-Hsien女士及王海霞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国恩博士、Chen Ping博士、Gu Alex Yushao先生及Wendy Hayes女士。 董事就本公告所载与本集团相关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中董事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仅供识别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