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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17-12-04 08:16:00

兹通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谨定於2018 年1 月19日(星期五)下午2 时30分假座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29层多功能厅举行,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并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

2. 审议并批准委任马宝军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

附注:

1. 根据上市规则,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主席决定容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涉及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外)。投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於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zzbank.cn)。

2.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及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资格

为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行自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起至2018年1 月19日(星期五)止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於2018 年1 月19日(星期五)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其他适当文件必须於2017 年12 月19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或之前,交回(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 号)或(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3. 回条

有意(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之股东请填妥随附之回条,并於2017 年12 月30日(星期六)或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行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以令本行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前20日收取回条。填妥并交回回条并不影响 阁下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权利。

然而,倘股东并无交回回条,而回条表示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未达到在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一半以上,则可能导致临时股东大会须延期举行。

4. 委任代表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倘其持有本行两股或以上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已发行股份)代表(毋须为股东)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

有关代表必须以委任书委任。有关委任书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法人,则委任书须以法人印鉴或其董事或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

倘委任代表之委任书由委任人之授权人士签署,则有关授权签署委任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证明,并须与委任书同时送达。股东委任代表之委任书在任何情况下最迟必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即2018 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2 时30分前)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 号。

填妥及交回委任书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书将被视为已撤回。

如属任何股份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惟倘若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的投票会被接受为代表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

5. 其他事项

(i) 本行股东或其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如公司股东的法人代表或有关公司股东正式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该名法人代表或其他人士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指派为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或有效授权文件(视情况而定)。

(ii) 临时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住宿费用。

(iii)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 号

合和中心

17 楼1712–1716号舖

电话:(852) 2862 8555

传真:(852) 2865 0990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位於:

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

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22 号

电话:(86) 371 6700 9199

传真:(86) 371 6700 9898

6. 上述提呈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决议案详情请见载於本行日期为2017 年12月4日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函。除另有指明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行日期为2017 年12 月4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本行并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指认可机构,不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并无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或接受存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