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珠海华发订立的现有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且本集团拟于上述届满日后继续开展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多项交易,董事会宣佈,于2022年11月18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已与珠海华发订立以下2023年框架协议:
(1)2023年门店共享服务框架协议;
(2)2023年公建工程类购销服务框架协议;
(3)2023年行政类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4)2023年研发咨询服务框架协议;及
(5)2023年拓客服务框架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22年11月18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已与华发财务公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华发财务公司同意向本集团提供若干金融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及香港华发共同持有、控制或指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90.76%,且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及香港华发为珠海华发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珠海华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珠海华发附属公司华发财务公司亦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2023年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2023年框架协议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各2023年框架协议项下门店共享服务、公建工程类购销服务、行政类产品销售、研发咨询服务及拓客服务各自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多于0.1%但少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2023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各交易须遵守报告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存款服务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存款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多于0.1%但少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华发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存款服务须遵守报告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授信服务而言,由于华发财务公司将向本集团提供的授信服务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且不会就授信服务授予有关本集团资产的任何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授信服务构成关连人士向本集团提供财务资助,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能够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