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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结构性存款

2021-11-19 00:00:00

购买结构性存款

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11月19日,本公司(i)与浦发银行订立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VIII,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浦发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本金金额人民币400百万元;(ii)与中信银订立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V,据此,本公司同意于中信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本金金额人民币30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VIII项下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因此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VIII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单独来看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由于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VIII与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VII(于本公告日未到期赎回)是与同一家银行订立的协议且彼等协议项下的交易性质相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合併计算。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V项下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因此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V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单独来看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由于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V与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I及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III(于本公告日未到期赎回)是与同一家银行订立的协议且彼等协议项下的交易性质相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合併计算。

有关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和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各自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因此浦发结构性存款协议和中信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分别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需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