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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结构性存款

2021-05-17 00:00:00

购买结构性存款

董事会宣佈,(i)于2021年4月29日,本公司与浦发银行订立结构性存款协议I,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浦发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本金金额人民币300百万元;及(ii)于2021年5月17日,本公司与浦发银行订立结构性存款协议II,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浦发银行购买与结构性存款协议I项下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具有相同性质的结构性存款本金金额人民币60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结构性存款协议I项下的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因此购买上述结构性存款单独来看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

有关结构性存款协议II项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因此结构性存款协议II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单独来看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由于结构性存款协议II与结构性存款协议I是与同一家银行订立的协议且彼等协议项下的交易性质相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合併计算。有关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因此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购买结构性存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需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