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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一间物业持有公司之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 可能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2020-08-27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32,300,000港元。销售股份指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目标公司持有该物业,而该物业目前由本集团于香港用作办公室、工场及仓库。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卢先生及冯女士分别直接实益拥有50%权益。卢先生及冯女士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彼等透过Helios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73.5%。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收购事项。

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按照上市规则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收购事项的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发出的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iv)独立估值师就该物业发出的估值报告;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收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