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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9-03-27 00:00: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与第13.10B条发出本公告。

一、概述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月,财政部发佈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对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列示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租赁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的识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承租合同方面,要求对承租的各项资产应考虑未来租赁付款额折现等因素分别计入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后续对相应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对相应的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支出。在出租方面和融资租赁方式的承租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

根据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经营性承租资产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修订后,承租人首先应识别是否构成一项租赁,对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经营性承租资产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租赁负债及其他成本(如初始费用、复原义务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确认折旧费用,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相关事项提出了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本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本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方面,在新租赁准则实施日,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存续承租业务采用「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计量使用权资产,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由于经营性承租合同的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在利润表项目上,新租赁准则下增加了对相应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支出」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合同支出不再计入「租赁费用」,同一租赁合同总支出将呈现「前高后低(即租赁前期较高,再逐年减少)」的特点,但租赁期内总支出与现行准则下相等。因此,预计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对本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是负面的。在2019年度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也是负面的,但以后年度可能逐渐转变为正面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19年及以后年度本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不重大。

(二)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定期报表及附注项目进行了调整,对于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