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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及关连交易 - 本公司附属公司履行认沽权

2020-11-17 00:00:00

本公司附属公司履行认沽权(「本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8月8日的H股全球发售招股书(「招股书」),其中披露本公司2015年于新鸿基有限收购新鸿基金融70%的股权(「收购」)。2015年,为践行国际化战略,实现境内外业务一体化协同发展,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70%股权,新鸿基金融为BVI公司,持有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新鸿基」)100%股权。根据2015年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签订的2015年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新鸿基有限拥有认沽权等相关权利。目前,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作共赢的框架下就行使认沽权的安排达成一致。

于2020年11月17日,双方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股东协议》、《股份回购及认购协议》、《经修订及重述商标许可协议》、《解除契据》、《应收贷款押记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内容涉及包括认沽权履行安排、竞业禁止及商标使用等事宜。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本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为利润率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期,新鸿基有限持有新鸿基金融(本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30%的股权。因此,新鸿基有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关连人士,本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由于本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