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仲裁的进一步更新

2020-02-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优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兹提述中国优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31日有关河北昌通针对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提出的一连串仲裁(于2020年1月31日涉及的申索总额为约人民币324.66百万元)的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继本公司刊发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的公告后,并无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呈交针对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的经修订申请。于本公告日期,河北昌通已申请就针对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的所有仲裁偿还总额约人民币324.66百万元。

于本公告日期,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已判令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就进行中的仲裁偿还总额约人民币125.96百万元(包括(1)服务费、(2)河北昌通支付的按金及(3)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应付的违约金)。余下未裁决服务费金额亦须待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未来裁决后方可作实。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可能不时就针对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的仲裁作出进一步裁决,且河北昌通或会再向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提出仲裁,以收回(其中包括)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未支付的服务费。鉴于上文所述,本公司未来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每月作出进一步公告,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进行中仲裁以及任何针对中国移动通信河北公司的进一步仲裁的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