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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 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中国宏泰之建议(2) 有关存续安排、控股股东注销价及股东安排之特别交易(3) 计划之生效日期及(4) 撤销中国宏泰之上市地位

2022-12-06 00:00:00

联合公告

(1) 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中国宏泰之建议

(2) 有关存续安排、控股股东注销价及股东安排之特别交易

(3) 计划之生效日期及

(4) 撤销中国宏泰之上市地位中国金茂的财务顾问

中国宏泰独立董事委员会之中国宏泰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i)中国金茂及中国宏泰联合发出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的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建议、计划、存续安排、控股股东注销价及股东安排(「计划文件」);(ii)中国金茂及中国宏泰联合发出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中国宏泰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及(iii)中国金茂及中国宏泰联合发出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批准计划(「批准公告」)。

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定义之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计划之生效日期

如批准公告所载,计划于2022年12月1日(星期四)(开曼群岛时间)举行的呈请聆讯上获法院批准(并无修订)。法院亦于同日在同一聆讯上确认因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中国宏泰之已发行股本。

批准计划及确认削减中国宏泰已发行股本之法院命令之正式副本已于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开曼群岛时间)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且该登记于同日生效。

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中「3.建议及计划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所有条件均已获达成,且计划于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开曼群岛时间)生效。

撤销中国宏泰股份的上市地位

由于联交所有关撤销中国宏泰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的批准函所载条件(即计划生效)已获达成,故撤销中国宏泰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自2022年12月6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生效。

向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

支付非控股股东注销价的支票将尽快(惟无论如何须于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或之前)寄发予计划股东(中国宏泰控股股东除外)。根据计划就注销控股股东计划股份应付的控股股东注销价总额将由中国金茂或按其指示根据控股股东付款条款(载于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中「6.不可撤回承诺-控股股东不可撤回承诺」一段)独立支付予中国宏泰控股股东,且该付款安排将不适用于支付非控股股东注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