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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加保险 持续关连交易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之第1号附录

2018-04-03 17:17:00

兹提述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大西洋之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泰加与大西洋订立该附录,据此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之附表之内容已被修订。於经修订附表项下增加了若干非汽车类别保险。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之其他条款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每年应付予大西洋之佣金保持不变。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泰加与大西洋订立第 1 号附录(「该附录」),据此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之附表之内容已被修订(「经修订附表」)。於经修订附表项下增加了若干非汽车类别保险。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之其他条款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每年应付予大西洋之佣金保持不变。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31 条,根据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应付予大西洋之佣金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35、14A.49 及 14A.55 至14A.59 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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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附录之理由

该附录之目的乃为迎合市场趋势,并提高本集团於一般保险业务之竞争力。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附录乃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而厘定,并为本集团日常业务运作,乃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31 条,根据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应付予大西洋之佣金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35、14A.49 及 14A.55 至14A.59 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於香港承保汽车及其他一般保险,在的士及公共小巴汽车保险市场占据领先地位。

泰加,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於一九七七年注册成立,是目前香港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泰加於的士、公共小巴、私家车、货车及电单车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及专业的保险计划。泰加亦获授权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经营其他一般保险业务。

大西洋已向本集团引入客户,其部分客户为私家车及货车的拥有人。

大西洋为执行董事黎先生之联系人,因此黎先生被视作於二零一六大西洋协议中拥有权益。黎先生放弃就董事会决议案表决有关於批准该附录及其项下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