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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属公司

2022-03-27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卖方、买方、目标公司、正荣广州及合凡广州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待售股权,即目标公司51%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55,623,950元,由买方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目标公司为本集团、买方及合凡广州的合营企业,主要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于本公告日期,合营企业的项目已基本竣工,所有楼宇已完成封顶,且约三分之二的可出售物业已售出。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权益,而目标公司将不再作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