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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遵照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n)条的公告

2019-09-24 00:00:00

本公告乃金茂(中国)投资管理人有限公司(「托管人-经理」,为金茂酒店(「信托」)的托管人-经理)及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n)条作出。

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于近期获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杰平博士(「陈博士」)通知,内容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向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上交所近期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81号)(「监管决定」),上交所认定拉夏贝尔,一家同时于上交所(股份代号:603157)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6116)上市的公司,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其有关责任人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监管决定的公佈资料,上交所认为儘管最初于2019年1月发佈了盈利预警公告预期2018年年度盈利会大幅下降,拉夏贝尔未能及时发佈进一步盈利预警公告澄清其业绩将预期亏损,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交所因此对拉夏贝尔及有关责任人,包括部份其时任董事及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包括了时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的陈博士。

陈博士于2016年4月起担任拉夏贝尔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其于2019年8月已辞任有关职位,并将由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经拉夏贝尔股东大会选出之日起生效。

据董事会所知及所悉,监管决定与任何本集团或托管人-经理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或本集团或托管人-经理的任何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无关(陈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实除外)。

本公司及托管人-经理经审慎研究认为:(1)就本公司及托管人-经理所知,除监管决定外,陈博士过往无任何不良董事履职纪录;及(2)陈博士在本集团及托管人-经理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职,保持了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有的公正、独立和专业贡献,对本集团整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上述因素,本公司及托管人-经理拟继续聘用陈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