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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7-30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承租人(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华融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 据此(其中包括) 华融租赁同意以人民币130,000,000元(相当于约$144,131,000港元) 向承租人收购资产的所有权,其后有关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彼使用及占有,期限为6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涉及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