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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7-19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承租人(各自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绿金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其中包括)绿金租赁同意以人民币80,000,000元向承租人收购资产的所有权,其后有关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彼等使用及占有,期限为5年。

如较早前公告中披露,承租人与绿金租赁于过去12个月内签订早前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较早前融资租赁协议的资料请参阅较早前公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涉及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按单独基准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

由于较早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订约方相同且全部均于12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较早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

订立较早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按合併基准计),并不构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高于须予披露交易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