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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增资中原康达

2019-12-03 00:00:00

增资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重庆康达与中原康达订立增资协议,据此,重庆康达同意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按其时于中原康达的持股百分比比例(即31%)向中原康达进一步注资总金额人民币124,000,000元,其中包括人民币39,000,000元为现金及人民币85,000,000元为债转股。于完成增资后,中原康达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00,000元,全数由现有股东按比例作出的注资支付,其中重庆康达向中原康达的注资将由人民币31,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55,000,000元,而重庆康达于中原康达的持股百分比将维持于31%不变。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