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康达投资(香港)与江西银龙订立工程服务协议,年期由二零二零年工程服务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须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方可作实。
上市规则的涵义
康达投资(香港)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江西银龙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中国水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江西银龙为中国水务的联繫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工程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工程服务协议项下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故工程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周锦荣先生除外)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其中包括)订立工程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富强金融已获委聘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工程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工程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工程服务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致独立股东的函件;(iii)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就工程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的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李中先生、刘玉杰女士、段林楠先生及周锦荣先生(全部均为中国水务董事)于工程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批准工程服务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以避免任何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