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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辞任及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变更

2019-12-18 00:00:00

维太创科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1) 执行董事辞任

邓顺林先生(「邓先生」)已因彼之其他公务而辞任执行董事。 在他辞任执行董事后,邓先生亦不再为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6 部所规定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之获授权代表(「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

邓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

(2) 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变更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徐文龙先生已获委任为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以接替邓先生。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邓先生于彼任职期间对本公司所作出的宝贵贡献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