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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2)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及 (3) 未能符合上市规则

2020-10-30 00: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维太创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林耀坚先生(「林先生」)及韩国平先生(「韩先生」)已因其他工作需要而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自2020年10月31日起生效。

于彼等辞任后:

(i)林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及

(ii)韩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林先生及韩先生已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等辞任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

董事会谨此就林先生及韩先生于在任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致谢。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林先生及韩先生辞任后,独立非执行董事韩小京先生已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自2020年10月31日起生效。此外,执行董事殷绪全先生已获委任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自2020年10月31日起生效。

未能符合上市规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及3.10A条,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之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须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至少要有三名成员,而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林先生及韩先生辞任后,董事会将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为执行董事及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将下降至低于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最低人数。董事会亦将缺少至少一名根据上市规则第3.10条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将下降至一,低于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订明的最低人数。

此外,于林先生及韩先生辞任后,本公司不再符合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所规定的各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如适用。

本公司正致力物色合适人选以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符合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所载的上述规定。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