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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涉及的房屋租赁纠纷的最新公告

2020-03-10 00:00: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10B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 2019年10月15日及2019年11月7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两者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应具有相同涵义。

纠纷之最新情况的纲要载列如下: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收到二审判决书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审判决金额: 赔偿经济损失约789.70万元人民币财务影响︰ 鉴于本公司拟就该案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再审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I.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 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美好家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二、 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成都乐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美好家园经济损失7,897,043元人民币,上诉人成都拉夏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美好家园应退还的收取成都乐微的3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可在执行时予以冲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64元人民币、诉讼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91,764元人民币,由美好家园负担34,698元人民币,由成都乐微负担57,066元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28元人民币,由美好家园负担69,411元人民币,由成都乐微、成都拉夏共同负担104,117元人民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II. 本次诉讼案件执行及再审情况

本公司认为该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判决成都乐微需承担之赔偿金额过高,成都乐微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次申请再审不会影响二审判决结果执行。于本公告日期,因本次诉讼案件被申请财产保全的成都乐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社区二、三组的工业用地已解除查封;本公司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已申请对被保全的成都乐微银行存款进行解冻,其中789.70万元人民币拟用于支付执行款。

III.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亏损)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拟就该案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再审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将就前述的纠纷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