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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建议出售基金权益

2019-06-21 00:00:00

基金权益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19年6月21日,董事会议决批准一项建议,据此,卖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买方及普通合伙人拟订立基金权益转让协议。根据建议出售事项,该等买方拟购买及卖方拟出售目标基金权益,即对应出资承诺的有关数目的基金份额(相当于目标基金中98.04%的合伙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卖方于目标基金持有的合伙权益为98.04%及普通合伙人持有1.96%。于建议出售事项完成后,第一买方于目标基金将予持有的合伙权益为80.21%、第二买方将予持有17.83%及普通合伙人将予持有1.96%,而本集团于目标基金将不再持有任何权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有关建议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出售事项(倘作实)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

建议出售事项须待卖方与有关订约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方可作实。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订立有关正式协议。

董事会已授权本公司管理层采取与建议出售事项有关之该等进一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基金权益转让协议。

倘卖方进行建议出售事项,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知,建议出售事项须待订立基金权益转让协议方可作实,且未必会落实。概不保证建议出售事项将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