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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诉讼的最新公告

2021-04-23 00:00:00

本公告由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与第13.10B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12日及2021年1月19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关于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通过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5.5亿元的委托贷款,以及因该项委托贷款所涉及的诉讼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或「本院」或「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2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该院受理了原告诉公司、新疆通融、拉夏太仓、上海微乐及邢加兴先生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乌鲁木齐中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0元、借期内利息人民币32,965,107元、借期内利息产生的复息人民币291,235.22元;

2.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计付);

3.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2,965,1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

4.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10,951.2元;

5.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函费人民币234,000元;

6.原告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拉夏太仓设定抵押的两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6322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92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拉夏太仓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7.被告邢加兴对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8.在对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上海微乐在前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人民币586,527,923.93元,给付金额人民币584,406,293.42元,占请求标的的99.6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4,4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新集团负担人民币10,759.35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拉夏太仓、邢加兴、上海微乐负担人民币2,963,68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该项借款的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主要为可能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