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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规则修订有关之过渡安排更新公告

2020-01-08 00:00:00

兹提述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本公司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之函件及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暂停买卖之定期更新资料,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已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生效日期」)生效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修订。

根据证监会按证券及期货(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8(1)条发出的指令(「第8(1)条指令」),本公司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暂停买卖。

诚如该公告所述,倘本公司未能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恢复其股份之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联交所或会取消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公司谨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讯,其已获联交所告知如下:

(i)即使本公司证券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依然暂停买卖,联交所经谘询证监会后,将暂不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行使其权利以将本公司除牌,直至另行通知;

(ii)为免生疑问,此概不影响联交所于其认为适合的较后阶段行使其于上市规则第6.01A条项下之权利;

(iii)联交所亦已保留其于上市规则项下之所有权利;

(iv)本公司已获提醒其有义务尽快恢复交易;及

(v)倘联交所不信纳本公司已采取及正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务求恢复买卖,联交所或会立即将本公司除牌。

继续暂停买卖

根据证监会按第8(1)条指令所指示,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本公司提醒本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如欲了解有关本集团之任何资料,应参阅分别刊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之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