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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收购中国一间物业管理公司之70%股权

2019-12-30 00:00:00

收购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买方(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卖方、目标公司、剩余股东及杨先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资产。具体而言,第一卖方将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总数的60%,而第二卖方将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总数的10%。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收购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收购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倘本公司就批准收购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从控股股东BrilliantBrother(其持有本公司286,439,934股附带权利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1.61%)取得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14.44条,该股东的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代替就批准收购举行股东大会。本公司因而将不会就批准收购召开股东大会。

一般资料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本集团财务资料;(ii)目标公司财务资料;(iii)本集团经收购扩大后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v)目标公司估值报告;(v)收购进一步详情;及(vi)一般资料的通函(仅供参考)将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盖因需额外时间筹备将载入通函之资料。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条件达成及╱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由于收购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