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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应收账款

2022-11-29 00:00:00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2年11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代价约为人民币79.7百万元。

上市规则涵义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单独计算有关出售协议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出售协议自身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任何披露规定。

然而,鉴于过往出售协议及出售协议乃由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与同一买方于12个月内订立,董事认为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过往出售协议项下之交易进行汇总。

由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汇总计算有关出售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协议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