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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须予披露交易-订立授信协议;及(B)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订立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

2022-04-29 00:00:00

(A)须予披露交易-订立授信协议

(I)第五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弘基)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弘基订立第五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弘基),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弘基)的若干条款,包括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的届满日期。

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弘基于2019年3月29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10月29日就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订立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弘基)。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29日、2020年5月3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10月29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的通函。

(II)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

(III)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华亿金水及客户恒泰迦禾分别订立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及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及过往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的若干条款,包括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的最高信贷限额及届满日期。

本集团成员公司(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客户华亿金水及客户恒泰迦禾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20年4月30日及2021年4月30日就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订立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及过往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29日、2020年5月3日及2021年4月30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的通函。

(IV)授信协议(客户舟山丰之贤)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舟山丰之贤订立授信协议(客户舟山丰之贤),据此,盛业商业保理及其联营公司同意就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向客户舟山丰之贤及其联营公司批授循环及综合信贷限额人民币500,000,000元。

(V)补充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昆熙)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上海昆熙订立补充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昆熙),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过往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昆熙)的若干条款,包括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的利率及服务费率及届满日期。

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上海昆熙于2021年4月30日就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订立过往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昆熙)。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的公告。

(VI)第二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沐瑄)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上海沐瑄订立第二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沐瑄),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过往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沐瑄)的若干条款,包括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的最高信贷限额、利率及服务费率及届满日期。

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上海沐瑄于2020年4月30日及2021年4月30日就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订立过往授信协议(客户上海沐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0年5月3日及2021年4月30日的公告。

(VII)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内蒙古天和)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内蒙古天和订立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内蒙古天和),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内蒙古天和)的若干条款,包括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的最高信贷限额及届满日期。

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内蒙古天和于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10月29日就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订立过往授信协议(客户内蒙古天和)。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3日、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10月29日的公告。

(VIII)授信协议(客户中邦恒盛)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中邦恒盛订立授信协议(客户中邦恒盛),据此,盛业商业保理及其联营公司同意就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向客户中邦恒盛及其联营公司批授循环及综合信贷限额人民币500,000,000元。

(B)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订立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客户华仁建设订立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据此,盛业商业保理及其联营公司同意就通过平台提供的数字金融解决方案向客户华仁建设及其联营公司批授循环及综合信贷限额人民币600,000,000元。

上市规则涵义

订立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及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乃由于客户华亿金水及客户恒泰迦禾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由于一项或多项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华亿金水)及第三份补充授信协议(客户恒泰迦禾)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有关订立各份授信协议及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订立各份授信协议及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故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无锡通汇为无锡国金(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无锡交通集团为无锡通汇的控股公司,而客户华仁建设为无锡交通集团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客户华仁建设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儘管与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由于(i)客户华仁建设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的条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iii)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授信协议(客户华仁建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