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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关于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覆函的公告

2020-03-04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66)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本公司关于试点开展基金 投资顾问业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覆函的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常青董事长中国北京,2020年3月4日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常青先生及李格平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于仲福先生、张沁女士、朱佳女士、汪浩先生、王波先生及徐刚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冯根福先生、朱圣琴女士、戴德明先生、白建军先生及刘俏先生。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 2020-025 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复函的公告近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机构部函[2020]388 号)(以下简称《复函》)。 根据《复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无异议,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报送的试点业务方案尽快完成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筹备工作。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期间,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审慎控制试点业务规模。 展业一年以后,应当按照要求申请续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复函》及《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忠实履行基金投资顾问职责,以客户利益优先为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提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