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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

2024-06-28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 本公告乃由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300,000,000港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刊发内容有关一笔最高总额为300,000,000港元之融资公告(「二零二三年公告」)。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所有词汇与二零二三年公告具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已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方) (「贷款方」)订立融资函件「( 融资函件」)以续期融资,据此,贷款方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300,000,000港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融资」)。融资提款有效期自本公司正式签署融资函件日期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含当日)或贷款方同意的更迟日期。 按照融资函件的要求,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不再拥有(不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51%之股权及不再维持对本公司的绝对管理控制权,则构成违约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兴业证券间接拥有本公司2,263,971,644股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6.6%。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