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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

2022-10-2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300,000,000港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方) (「贷款方」)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甲」) 进行续贷,据此,贷款方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300,000,000港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融资函件甲须于2023年6月20日或之前或由贷款方不时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时间接受贷款方的审阅。

按照融资函件甲的要求,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不再维持拥有(不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1%之股权及维持对其绝对管理控制权,则构成违约事项。

20,000,000美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方) (「贷款方」)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乙」) ,据此,贷款方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20,000,000美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按照融资函件乙的要求,若兴业证券不再维持拥有(不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1%之股权及维持对其绝对管理控制权,则构成违约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兴业证券间接拥有本公司2,077,337,644股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1.93%。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