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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

2020-12-3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3.18条作出。

800,000,000港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方)订立融资函件「 ( 融资函件甲」), 就一笔上限本金总额为800,000,000港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进行续贷。

按照融资函件甲的要求,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 不再维持(不论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则构成违约事项。

200,000,000港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方)订立融资函件「 ( 融资函件乙」),就一笔上限本金总额为200,000,000港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进行续贷。

按照融资函件乙的要求,若兴业证券不再实益拥有(不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51%及不再维持对本公司的绝对管理控制权,则构成违约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兴业证券间接拥有本公司 2,077,337,644股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1.93%。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