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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2021-04-01 00:00:00

《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

于2021年4月1日,保利商业物业(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保利发展控股(作为业主方)订立《保利发展物业租赁协议》。

于2021年4月1日,保利商业物业(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广州睿驰(作为业主方)订立《睿驰物业租赁协议》。

《2020年物业租赁协议》

根据《保利发展物业租赁协议》,保利商业物业与保利发展控股同意修订《2020年物业租赁协议》,终止将于《保利发展物业租赁协议》重新涵盖的物业的租赁。该修订将于《保利发展物业租赁协议》生效日期生效。

上市规则项下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保利发展控股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合计拥有72.289%权益,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睿驰为保利发展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保利发展控股及广州睿驰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

由于按上市规则就《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一次性支付租金部分按合併基准计算使用权资产价值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同时《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一次性支付租金部分亦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于按上市规则就《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剩余租金部分按合併基准计算相关最高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剩余租金部分仅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另外,由于按上市规则就《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分租收入部分按合併基准计算相关最高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分租收入部分仅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修订《2020年物业租赁协议》而言,由于按上市规则就《2020年物业租赁协议》项下保底租金部分计算使用权资产价值之减少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修订《2020年物业租赁协议》仅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拟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建议以寻求独立股东对《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批准。于本公告日期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合计拥有72.289%权益的保利发展控股及其联繫人(包括西藏赢悦)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该建议放弃投票。该建议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通过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将就《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一份载列(其中包括)(i)《2021年物业租赁协议》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iv)按上市规则第5章编制之物业估值报告;(v)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vi)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有关本公司的其他资料的通函,该通函将预期于2021年5月7日或之前寄发股东。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的公告,内容关于本公司的数项持续关连交易。根据该公告,本公司预期于2021年4月19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关于追认事项及《2021至2023年度非豁免框架协议》(定义分别见该公告)的通函。因将于同一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追认事项及《2021至2023年度非豁免框架协议》,与其有关的所需资料将延迟并载于前段提及,预期于2021年5月7日或之前寄发股东的同一通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