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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物业涉及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1-10-21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与卖方签订该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物业,代价为30.0百万港元。代价将通过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之方式支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另外,由于卖方最终由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李先生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卖方为李先生之联繫人及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包括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收购事项(包括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收购事项(包括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意见。本公司已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佳泽(李先生之联繫人)须就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李先生及卢女士亦已就董事会所通过批准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卖方、李先生、卢女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外,概无其他股东于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

本公司将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收购事项及永久次可换股证券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包括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iii)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事项(包括发行永久次可换股证券)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iv)该物业之估值报告;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有关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及╱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因此未必一定落实。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