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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方案

2020-06-30 00:00:00

兹提述(1)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拟采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2)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激励计划;(3)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6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拟于股东大会上采纳激励计划;(4)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根据激励计划向若干合资格激励计划参与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5)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6)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之公告,内容有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中向合资格激励计划参与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两年,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若激励计划中所列若干条件得以满足,则34%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于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内解锁。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因本公司2019年度未实现第三期解锁业绩考核条件,本公司按授予价格将激励计划参与者的第三期应解锁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拨回委托管理机构。据此,本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将479名激励计划参与者的8,716.2万股限制性股票拨回委托管理机构,本公司合计支付人民币5,142.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