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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有关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代表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提出可能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创毅控股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已同意收购者除外)(即无利害关係股份)之综合文件 - 有关股份销售完成条件状况之最新资料

2021-03-26 00:00:00

兹提述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创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销售股份及要约(「该联合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有关股份销售完成条件状况之最新资料

诚如该联合公告所披露,要约人及本公司拟将要约文件及受要约人回应文件合併为一份综合文件。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综合文件(载有(其中包括)要约、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要约之意见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之意见函件)须于该联合公告日期后21日内(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或之前)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之有关较后日期寄发予独立股东。

要约须待股份销售完成落实后方始提出,而股份销售完成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考虑到(i)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及要约之规模及性质;及(ii)要约人可供动用之离岸内部财务资源,诚如该联合公告所披露,要约人并不知悉且无法合理预见需要就该联合公告所载条件(i)取得任何同意、批准、认可及授权。要约人谨此向股东提供最新消息,于签署购股协议及订立要约条款后,根据招商局集团及要约人就类似交易于签署具法律约束力协议后与国资委讨论之过往及一般惯例,于该联合公告刊发后曾与国资委进行讨论。然而,国资委最近通知要约人,需要就实行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取得国资委批准(「国资委批准」),当中讨论主要基于在此个别情况下,由于未能确定要约人最终是否收购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倘可能强制性收购未有落实()当中可能涉及于要约截止后采取适当措施以恢复足够的股份公众持股量)或作为私人公司(倘可能强制性收购已落实),故从监管角度而言存在特殊情况。因此,要约人正向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国资委批准(如授出)预期将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取得。因此,股份销售完成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进行,当中包括取得国资委批准及获取本集团若干贷款银行各自之同意,以及编制及落实综合文件。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提交申请,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其同意,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后时限延长至自股份销售完成起计七(7)日内或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较早者为准)。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就与要约及综合文件有关之状况及进度,以及寄发综合文件连同随附接纳表格联合作出进一步公告。

警告

要约须待股份销售完成落实后方始提出,而股份销售完成须待购股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及╱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故此要约未必会提出。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彼等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