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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23 08:11:00

兹通告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10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张萌女士为执行董事兼主席;

(ii) 重选曹国宪先生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iii) 重选程家林先生为执行董事;

(iv) 重选郝春梅女士为执行董事;

(v) 重选郑启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不论有否修订,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b) 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其他有权认购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及发行的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就授予或发行予有关股份或权利的计划或类似安排指定的承授人购买股份而於当时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认购权或兑换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的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述三者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在适用情况下向有权获得提呈发售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人),按彼等当时的所持股份(或在适用情况下该等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他适用於本公司的法律及规定後,作出本公司董事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不论有否修订,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可供本公司证券上市并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须加入本公司董事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本公司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股份;

(c) 本公司按照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股份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授予的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述三者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6. 作为特别事项,不论有否修订,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大会通告内第4及5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扩大根据大会通告内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买卖股份的一般授权,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内第5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面值总额的数目,惟上述经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大会通告内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身代表该名股东出席。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倘属本公司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该股份首位的出席大会之联名持有人有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