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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20-04-21 00:00:00

概要

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认购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如该公告所述,于2020年1月20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订立第一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一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20年4月21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订立第二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二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于2020年4月21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订立第三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三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认购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如该公告所述,于2020年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订立第一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一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于2020年4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订立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于2020年4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订立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亿元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鉴于第一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第二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三份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均由本公司与招商银行的分行于12个月内签订,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应当合併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併计算的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鉴于第一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均由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分行于12个月内签订,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应当合併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併计算的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