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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须予披露的交易 -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22-11-08 00:00:00

概要

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于2022年11月8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签订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资金分别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8亿元及人民币7亿元。

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认购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如该公告所述,于2022年9月2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第三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以本公司自有资金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4亿元。

于2022年11月8日,本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第四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五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四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五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资金分别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6亿元及人民币5亿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于2022年11月8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订第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资金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7亿元。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鉴于第二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三份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均由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分行签订,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应当合併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併计算的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鉴于(i)第三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第四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五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均由本公司与交通银行的分行签订;及(ii)签订第四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五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时,第三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的结构性存款尚未到期,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应当合併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併计算的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