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公告 - 须予披露的交易 -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22-09-07 00:00:00

概要

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于2022年9月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第一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一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资金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5亿元。

于2022年9月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第二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根据第二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资金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人民币5亿元。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第一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及第二份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均由本公司与交通银行的分行于12个月内签订。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应当合併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併计算的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交易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