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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20-07-10 00:00:00

兹提述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该公告」),内容关于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透过协议计划将本公司私有化的建议。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该建议及该计划的进一步详情、预期时间表、公司法及大法院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有关本公司的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对于该建议及该计划的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法院会议通告及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计划文件,连同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于实际可行且符合收购守则、公司法、大法院及其他适用法例与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取得执行人员的同意,否则要约人及本公司须自该公告刊发日期起计21天内(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计划文件。

如该公告所披露,该建议及该计划仅会在(其中包括)该计划于法院会议上获批准的条件下,方告生效。开曼群岛大法院须召开法院聆讯,以颁佈就批准该计划而召开法院会议的指示。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计划文件的内容及配合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时间表,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拟同意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日期至不迟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该建议及该计划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行,因此该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而该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