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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警告

2020-03-19 00:00:00

本公告由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盈利警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审阅,与本公司拥有人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应占溢利约人民币442,000,000元相比,本公司拥有人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应占溢利预期将减少约30%至35%。儘管如此,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利息及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作为一项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计量)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463,700,000元之EBITDA相比上升约1%至6%。

根据现时可得之资料,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乃主要由于(i)折旧开支及财务费用于二零一九年五月收购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光伏项目之350兆瓦光伏发电设备、配套设施、物料存货、产品及配件后有所增加;及(ii)税项因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宣派中期股息以及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有权享受的三年免税期届满而增加,从而令所得税开支增加。该等负面影响因其他收入增加被部分抵消。

本公告所载之资料仅基于参考现时于管理账目可行的资料之初步评估而作出,其有待调整及最终落实,且尚未经本公司核数师或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本公司仍在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故管理账目须待本公司及其核数师审阅。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底前刊发,而本集团之实际业绩可能有别于本公告所披露者。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