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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之更新 - 收购设备及融资租赁安排及转让应收款项减少代价

2019-07-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36条之规定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之通函(「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收购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相关融资租赁安排。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通函所披露,买卖协议项下设备的代价为数人民币2,398,153,588元,包括增值税(「增值税」)人民币330,779,805.24元。买卖协议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完成,而代价之第一笔付款及第二笔付款共计人民币1,700,000,000元已根据融资租赁安排由出租人支付予卖方。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卖方书面通知买方,根据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颁佈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率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由16%降至13%,因此卖方已同意将代价减至人民币2,336,132,374.52元,包括按新税率13%计算之增值税人民币268,758,591.76元(增值税金额减少人民币62,021,213.48元)。除税前代价金额(即如通函所披露之人民币2,067,373,782.76元)并无变动。

鉴于上述代价之调整,第三笔付款之金额由人民币698,153,588元减少人民币62,021,213.48元至人民币636,132,374.52元,结付方式为买方向卖方转让相应金额为人民币636,132,374.52元的电价调整应收款项的利益。

董事认为由于上述代价之修订乃由于相关中国增值税政策变动,并减少买方应向卖方转让之电价调整应收款项的金额,因此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买卖协议之其他全部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维持十足效力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