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峰腾企业有限公司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本公司新股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列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的建议普通决议案均以一股一票方式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a)) 总票数 票数(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峰腾
企业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人)就认购本公司96,150,000
股股份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认购
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签署及签立以
及作出彼等认为就进行上文第1(a)段所述交易或
使有关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文件以及一切行动及事宜; 83,272,150 83,272,150(100%) 0(0%)
(c)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96,150,000股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d)授权董事签署及签立以及作出彼等认为就进行
上文第1(c)段所述交易或使有关交易生效而言
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文件以及一切行动及事宜。
附注:
(a)该等决议案内容仅为概要。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b)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67,696,000股。
(c)诚如通函所载,峰腾企业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持有360,000,000股股份,须放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批准(i)认购协议及其拟进行之交易;及(ii)授出特别授权之本公司决议案,而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因此,赋予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207,696,000股。
(d)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
(e)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监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