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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委托融资租赁安排

2022-10-17 00:00:00

委托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温州金众汇(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环宇订立委托租赁协议,据此,温州金众汇委托上海环宇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上海环宇(根据委托租赁协议受温州金众汇委托)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上海环宇同意向承租人购入设备,合约金额约为人民币1.4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1.6百万元),以及将设备回租予承租人,为期180天,该租赁╱合约期内未来租赁款项总额(包含利息及手续费)约为人民币1.5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1.7百万元)。于融资租赁协议之日期设备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4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1.6百万元)。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本集团于起始日确认的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将约为人民币1.4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1.6百万元)。

担保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上海环宇(根据委托租赁协议受温州金众汇委托)及公司担保人、沈先生及王女士订立担保协议,以担保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履行到期应付租赁款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交易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乃于交易文件日期(包括当日)前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所有该等委托融资租赁安排合併为一系列交易,犹如本集团之一项交易。由于有关合併委托融资租赁安排之相关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