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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委托融资租赁安排

2022-07-06 00:00:00

委托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温州金众汇(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环宇订立委托租赁协议,据此,温州金众汇委托上海环宇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上海环宇(根据委托租赁协议受温州金众汇委托)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上海环宇同意向承租人购入设备,合约金额约为人民币2.0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2.4百万元),以及将设备回租予承租人,为期三个月,该租赁╱合约期内未来租赁款项总额(包含利息)约为人民币2.1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2.5百万元)。于融资租赁协议之日期设备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0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2.4百万元)。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本集团于起始日确认的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将约为人民币2.0百万元(相当于约为港币2.4百万元)。

担保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上海环宇(根据委托租赁协议受温州金众汇委托)及担保人一、担保人二、担保人三及担保人四订立担保协议,以担保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履行到期应付租赁款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交易文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全部低于25%,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