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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该等租约协议

2021-01-29 00:00:00

该等租约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1月29日,力高证券有限公司及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订立该等租约协议,分别续租物业A及物业B作为本集团办公室用途。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如以承租人身份订立的租赁交易,应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在合併财务报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根据上市规则,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将被视作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之定义进行资产收购。

由于该等租约协议项下拟确认总使用权资产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超过5%但低于25%,订立该等租约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