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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中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4-13 20:02:00

兹通告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 年5 月4 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0 楼1号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框架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 年4 月14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有关副本已呈交大会并交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注有「B」字样的有关副本已呈交大会并交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签署、签立、完善、交付、磋商、同意及执行其认为或全权酌情认为合理、必要、适宜或合宜的一切有关文件、契据、行动、事宜及事项(视情况而定),以落实及╱或使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生效,而本公司董事可全权酌情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更改。」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述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刊登,惟主席可诚信决定准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2) 凡有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代表或(如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位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即视为撤销。

(4)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股份的唯一持有人;惟倘多於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上述出席者中排名最先或较先(视情况而定)的一名人士方可就有关联名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参考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持有有关联名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姓名次序而定。

(5) 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方为有效。

(6)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2018 年4 月30日至2018 年5 月4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最迟於2018 年4 月2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