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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及关连交易财务资助

2021-02-05 00:00:00

本公司宣佈,于本公告日期,哈尔滨绿城置业(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交东北投资、哈尔滨地铁置业开发与项目公司订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条款及条文,哈尔滨绿城置业、中交东北投资及哈尔滨地铁置业开发将提供财务资助以为该项目提供资金。

于本公告日期,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持有624,851,793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5.051%,故根据上市规则,中交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中交东北投资为中交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的联繫人。

根据该协议,项目公司董事会有七名董事,分别由哈尔滨绿城置业、中交东北投资及哈尔滨地铁置业开发委任其中的四位、一位及两位。于本公告日期,哈尔滨地铁置业开发是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有关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并须遵守上市规则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及上市规则14A章项下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并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本公告所载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iv)股东大会通告;及(v)上市规则所规定须载有有关本公司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原因为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通函内容。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待独立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告作实。中交集团及其联繫人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补充协议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