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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派发末期股息

2020-06-24 00:00:00

兹提述:

1)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业绩公告,据此宣佈(其中包括)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45元(含适用税项)(「末期股息」),惟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及

2)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本公司二零一九年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的结果公告,据此宣佈(其中包括)股东已批准有关末期股息的决议案。

末期股息

本公司谨此宣佈,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或前后向持有本公司H股且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发以港元计值的末期股息(即每股0.492173港元,含适用税项)。以港元计值的末期股息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人民币兑港元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即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之日)前五个工作日的平均中间汇率计算。

税项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即法人股东)派发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公司将依法严格按照截至股权登记日的H股股东名册确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股东范围,对名列在此H股股东名册内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之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它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它组织及团体等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后分发相关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本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故本公司分派股息时,持有本公司H股及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个人股东概毋须交付中国个人所得税。

对于投资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据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作为港股通H股持有人的代名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股息发放给相关港股通H股的投资者。

港股通H股投资者的现金股息将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的股息,有关H股公司应代表投资者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有关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有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末期股息登记日及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持有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