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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关连交易季度意见的公告

2021-08-26 00:00:00

谨此提述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刊发的公告(「该公告」)及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刊发的通函(「该通函」)。

本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车集团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及各自的联繫人但不包括本集团,统称「中国中车集团该等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就本集团与中国中车集团该等公司互相供应若干产品、零部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服务和相关的研发、生产及试验设施订立互相供应框架协议(「该协议」),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该等互相供应交易的详情已载于该公告及该通函。

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本集团与中国中车集团该等公司进行的上述互相供应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召开的股东週年大会上就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相关独立股东批准。

为保障本公司独立股东之权益,本公司已采纳一系列企业管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季度审阅该协议项下之相关交易条款(包括上述与中国中车集团该等公司的互相供应交易),并以公告方式向本公司的股东披露其对该等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有关交易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度乃:

(1)于本集团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2)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根据本集团的定价政策及规管该等交易的相关协议的条款进行;及

(4)并无超出该通函所载的二零二一年的年度上限金额。